給付維修費用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LEV-114-壢小-386-20250331-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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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86號 原 告 潘泰有 被 告 古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而被告戶籍地 係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1,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