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LEV-114-壢小-392-20250314-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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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92號 原 告 劉庭如 被 告 鍾百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所 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該帳戶所有人真實姓名為「鍾百軒」,有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鍾百軒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