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LEV-114-壢小-4-20250226-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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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黃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82元,及其中新臺幣17,574元自民國 10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