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LEV-114-壢小-401-20250319-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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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4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李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桃園市,居所地分別有屏 東縣及新北市,此有該起訴卷在卷可查。然經本院職權查取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可知被告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遷移至桃園市,而後又於114年2月3日遷移至花蓮縣,因而,可以確認被告目前住所已非在桃園市,而係在花蓮縣,本院無管轄權,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