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LEV-114-壢小-419-20250317-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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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419號 原 告 林橙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PHUNG VAN TUNG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