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LEV-114-壢小-50-2025032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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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5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聖豐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14年 1月2日,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 6號令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該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公布、000年0 月0日生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其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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