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LEV-114-壢小-60-20250326-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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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6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詹凱伶 黃美娟 被 告 阮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87元,及其中新臺幣9243元自民國114 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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