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LEV-114-壢小-73-2025032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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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73號 原 告 劉萬圻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勝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查原告非車牌號碼000-000 0號營業小客車車輛所有權人,尚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