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LEV-114-壢小-79-2025032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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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79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黃仕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仕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4,362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