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LEV-114-壢救-2-20250224-1
字號
壢救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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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曉玫 代 理 人 鍾若琪律師 相 對 人 潘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 114年度壢簡字第327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法扶准許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