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LEV-114-壢簡事聲-3-20250307-1

字號

壢簡事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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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事聲字第3號 聲明異議人 張淑晶 住○○市○○區○○街00○0號0樓(現 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朱立安間聲請調解清償債務事件,聲明 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113年度壢司 小調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 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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