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LEV-114-壢簡聲-7-20250212-1
字號
壢簡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澤恩 代 理 人 王聖傑律師 相 對 人 紀妍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至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 院以113年度票字第414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尚未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中壢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暨索引卡查詢等在卷可稽,佐以聲請人未釋明相對人有持上開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該本票裁定已聲請強制執行等語,容有誤會。從而,本件既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