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LEV-114-壢簡-103-2025021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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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盤立堂、盤**等4人,然觀諸卷內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