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LEV-114-壢簡-152-2025032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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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周玉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為「少年人和父母」,但並未具 體表明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本院無法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7日到院閱卷後補正當事人即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資料,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