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LEV-114-壢簡-162-202502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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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62號 原 告 郭彥霆 訴訟代理人 卓振田(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雨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8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