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LEV-114-壢簡-192-20250326-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永恩 被 告 尹浚鎰 籍設桃園○○○○○○○○○(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90元,及其中新臺幣59,065元自民國 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約定借款日期自93年7月5日至98年7月5日止,並按固定年利率9%計息。詎料被告自107年3月27日起即未繳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 定書(小額消費者貸款)、查詢放款主檔資料、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償還借款明細表、利率查詢及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13頁),堪信原告之主張。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