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LEV-114-壢簡-23-20250321-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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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禎炘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博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 3日114年度壢簡字第23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萬4,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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