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LEV-114-壢簡-28-2025011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8號 原 告 盧俊瑋(即盧廷燕之承受訴訟人) 盧姿妤(即盧廷燕之承受訴訟人) 盧怡靜(即盧廷燕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練鎮瑋 練晏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盧俊瑋、盧姿妤、盧怡靜為原告盧廷燕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盧廷燕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對被告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然原告於起訴後之113年10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盧俊瑋、盧姿妤、盧怡靜,此有平鎮區戶政事務所函覆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憑。惟盧俊瑋、盧姿妤、盧怡靜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其等為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