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LEV-114-壢簡-3-20250210-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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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國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因此,自114年1月1日起,抗告、再抗告裁判費提高為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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