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LEV-114-壢簡-309-20250326-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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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3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黃哲泰 沈秋蓉 黃健喜之繼承人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泰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表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及足資 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欄載明黃健喜之繼承人等,未 明確表明被告為何人,是本件訴訟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已屬有疑。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併請原告提出黃健喜之繼承人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含有無拋棄繼承),查明上開事項後,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份數予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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