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LEV-114-壢簡-48-2025020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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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3,430元; 二、被告之姓名、地址,及被繼承人鄒功舜之全體繼承人姓名、 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5,032元(計 算式見附表,原告所主張之債權總額,低於鄒金芳應繼分之財產,以上開債權額核算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依新修正之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2,100元,原告尚欠裁判費用3,43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 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倘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分割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協議分割之遺產,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分割遺產協議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債權,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又原告提起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自不待言。 四、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鄒金芳、鄒○○,尚未特定被 告,且未以被繼承人鄒功舜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應追加鄒功舜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並以遺產分割協議中之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上開事項,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萬8,157元 1 利息 19萬7,552元 107年5月16日 114年1月5日 (6+235/365) 15% 19萬6,875元 小計(起訴繫屬本院前1日之利息) 19萬6,875元 合計(本金加起訴繫屬本院前1日之利息) 40萬5,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