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LEV-114-壢簡-6-20250328-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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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6號 原 告 魏權君 陳文達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慧君 被 告 詹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勳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8,384 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勿省略),逾期 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