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LEV-114-壢簡-65-20250207-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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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原 告 李詠謙 被 告 蘇奕安即佐藤工作室負責人 佐藤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5,59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 6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時若未繳裁判費,依其情形非不得補正,法院應酌定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5,5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