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LEV-114-壢聲-1-20250116-1

字號

壢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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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第三人張亞梅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為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0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准予閱卷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促字第5235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查詢結果為證。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0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並非當事人,有該案判決在卷可參,且聲請人未提出與該案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據以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至多僅為經濟上利害關係,並非上開所指法律上利害關係),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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