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PEM-113-竹北交簡附民-15-20241118-1

字號

竹北交簡附民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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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紹琪 被 告 張谷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8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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