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PEM-113-竹北交簡-207-20241104-1

字號

竹北交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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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文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文豪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葉文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 眾往來安全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因妨害 公眾往來安全經法院判決確定之犯罪紀錄,竟仍不知悛悔,再度聚集飆車,且為逃避員警攔查,率以未打方向燈、逆向行駛、闖越紅燈、蛇行等方式駕車,嚴重危及道路交通與用路人安全,實值嚴厲譴責,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407號   被   告 葉文豪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文豪於民國113年6月29日5時2分許,騎乘已報廢之普通重 型機車(懸掛車牌000-000號),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台一線與中山路口時,因高速飆車,遭在該處執行防治危險駕車勤務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警員林進盛、蘇子理予以攔查,詎葉文豪詎不配合,其明知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逆向行駛、闖越紅燈,極易造成交通事故釀成重大傷亡,致生道路上人車通行往來之危險,仍為逃避警察之攔檢,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於逃逸過程中,未打方向燈、逆向行駛、闖越紅燈,並自台一線與中山路口至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段高速飆車蛇行長達約10分鐘,嚴重影響路人及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安全,以此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文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警員林進盛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現場蒐證照片及行車紀錄 器擷取照片共19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9張。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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