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PEM-113-竹北交簡-318-20241224-1
字號
竹北交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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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秋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秋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邱秋營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 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3年11月4日12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新竹縣關西鎮某工地內,飲用酒類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48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附近時,與林棋鑫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碰撞(林棋鑫並未受傷),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並測得邱秋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邱秋營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棋鑫於警詢之證述。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承辦警員製作之偵查報告各1份。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案發現 場照片各1份。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已有酒後駕車而涉 犯公共危險罪之前案紀錄,竟仍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3毫克之情形下,猶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更甚於騎駛普通重型機車,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並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芊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