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PEM-113-竹北原簡-21-20250123-1
字號
竹北原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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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莉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莉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於113 年4月17日夜間某時許」,應更正為「於113年4月17日19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莉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與 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構成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案與前揭已執行完畢之案件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相同,足認被告於前揭案件執行後仍不知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被告前有多次毒品、竊盜之前案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 被 告 高莉萍 上揭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高莉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 稱新竹地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6月1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4月17日夜間某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福祿十街某工地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8)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三段與嘉豐六路交岔路口為警攔查,發現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莉萍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 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0000000U007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7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3年5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採尿照片1張。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高莉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同質性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