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PEM-113-竹北秩-59-20241015-1

字號

竹北秩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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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北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單韻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9月2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30014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單韻珈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單韻珈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9日1時24分許。  ㈡地點: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之新竹縣竹北市新崙社區 發展協會。  ㈢行為:被移送人畜養之危險動物鱷魚未經看管或防護,出現 並趴臥在上揭地點騎樓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承辦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  ㈢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暨其截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2款畜養 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違序行為。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畜養危險動物鱷魚,卻未對其嚴加看管、施 以必要之看顧照護,而放任其於未經束縛或限制的狀態,恣意出現於公眾場所,不僅對公眾安全帶來不可控的風險,也對所畜養的鱷魚本身極其不負責任,作為飼主明顯失職,應予嚴厲非難;復考量被移送人自陳鱷魚跑到戶外公眾場所的原因乃家裡門鎖壞掉,以及被移送人上述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影響與危害,同時參酌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70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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