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PEM-113-竹北秩-68-20250307-1

字號

竹北秩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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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北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陳立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2日以竹縣埔警偵秩字第1130007125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立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25日22時20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鎮○○街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證人陳孟泓於警詢中之陳述。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認 人照片姓名對照表。  ㈢新竹縣新埔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㈣案發現場照片(吸食過後之強力膠及塑膠袋)。  ㈤警員之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陳立憲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 物品,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送人在上址吸食強力膠,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潛在危險,然此屬自戕行為,尚未因此而危害他人,兼衡其違犯情節、犯後否認之態度、年齡、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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