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PEM-113-竹北簡附民-14-20250313-1
字號
竹北簡附民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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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彭及海 被 告 張文州 上列被告因恐號案件(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