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PEM-113-竹北簡附民-21-20250227-1
字號
竹北簡附民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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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簡振宇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0 之0 送達代收人 金燕婷 被 告 黃冠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5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