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PEM-113-竹北簡-195-20241007-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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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世和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世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 遇有爭議本應循合法途徑和平溝通解決,竟與告訴人郭巧翎因噪音糾紛,即率爾至告訴人郭巧翎住處門前敲打大門、並口出「出來就讓妳死的很難看」等語,致告訴人郭巧翎因而心生畏懼,行為誠屬不該;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僅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且並未與告訴人郭巧翎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經告訴人郭巧翎於偵查中指述明確(見偵卷第30頁),犯罪所生危害尚未填補;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見偵卷第29頁反面)、手段、告訴人郭巧翎所受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5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40號 被 告 孫世和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鄉○○村0鄰○○寮00 號之0 居新竹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世和與郭巧翎係鄰居關係,因相鄰關係不睦,竟基於恐嚇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4時24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路00號郭巧翎住處門前,用力敲打上址大門後,再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對郭巧翎恫稱:「新竹縣市轄區我很熟」、「出來就讓妳死的很難看」等情,使郭巧翎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郭巧翎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孫世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郭巧翎之指述。 (三)司法警察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刑案蒐證照片、司法警察 製作之現場錄音譯文及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音檔各1份等。 二、核被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