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PEM-113-竹北簡-276-20241223-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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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竹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竹君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有工作能 力,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在家樂福超市內竊取食物食用,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然並未與告訴人陳金蘭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犯罪所生損害尚未填補;參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被告所竊盜財物之價值、告訴人陳金蘭所受財產上損失之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8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竊取告訴人陳金蘭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將該等物品開封食用後放置回貨架上或丟棄,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36頁),是該等物品雖已發還予告訴人陳金蘭,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8頁),然告訴人已無法再行販售,而被告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陳金蘭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爰就如附表所示被告本案之未扣案犯罪所得,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刑法第320條第1項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0 VICO椰子水 1瓶 000ML 0 iF椰子水 1瓶 000ML 0 火烤椰子水 1瓶 000ML 0 椰子水(藍) 1瓶 1L 0 有機椰子水(綠) 1瓶 1L 0 藍莓優格 1瓶 280克 0 大貢丸盒 1盒 200克 0 龍蝦沙拉 1盒 190克 0 瑪芬蛋糕 1個 00 濕紙巾 1組 2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405號   被   告 吳竹君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竹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2日21時許起至23時許止,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0號家樂福超市新豐建興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副店長陳金蘭管領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食用殆盡,再將空瓶放回貨架上。嗣陳金蘭察覺有異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以現行犯逮捕吳竹君,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外包裝(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金蘭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竹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金蘭於警詢中之指證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影像擷取畫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如附表所示商品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竊得如 附表所示商品,業經其開封食用,是縱使該等商品之外包裝已發還告訴人陳金蘭,告訴人亦無法再行販售,仍屬被告實際保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馨尹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規格 0 VICO椰子水 1瓶 000ML 0 iF椰子水 1瓶 000ML 0 火烤椰子水 1瓶 000ML 0 椰子水(藍) 1瓶 1L 0 有機椰子水(綠) 1瓶 1L 0 藍莓優格 1瓶 280克 0 大貢丸盒 1盒 200克 0 龍蝦沙拉 1盒 190克 0 瑪芬蛋糕 1個 00 濕紙巾 1組 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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