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PEM-113-竹北簡-290-20241022-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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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裕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60號、第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㈠部分)。又施用第二級毒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 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物,沒收(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民國1 13年2月28日凌晨2時42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市○○○路00巷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2月28日凌晨1時20分許,為警在新竹縣○○市○○路0000號前查獲,於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㈡、於113年3月12日21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3月13日7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住處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5包(總純質淨重15.79公克)、玻璃球2個、吸食器1組及與本案犯行無關之iPhone13Pro行動電話1支,在徵得其同意後,為警於113年3月13日11時44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程序事項: 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於111年11月4日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至第39頁),是被告既於111年11月4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即再犯本案之施用毒品犯行,徵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本案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無不法,附此敘明。 三、訊據被告於警詢中、偵查中均坦承於前開本件犯罪事實欄㈡ 所示之時、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460號毒偵卷第9頁背面、第57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0000000U011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3年3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號、檢體編號:0000000U011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603號、A2604號、A2605號)、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603Q號、A2604Q號、A2605Q號)各1份、扣案物照片數張(460號毒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6頁至第25頁、第62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65頁至第7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其此部分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應可認定。 四、至被告固坦承於本件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113年2月28日凌晨2 時42分許確有親自採集尿液封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辯稱:我最近1次施用毒品是在113年2月21日在家中施用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2月28日凌晨1時20分許,為警在新竹縣○○市○○路 0000號前攔查,因被告所在之自小客車內查獲吸食器等物,在徵得其同意後,於113年2月28日凌晨2時42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檢體編號:0000000U0039號),經送台灣尖端生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復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確認檢驗,檢出尿液中所含安非他命濃度為161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000000ng/mL,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就其到案及採驗尿液過程供承明確(721號毒偵卷第6頁),且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0000000U0039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北-3、檢體編號:0000000U0039號)各1份、採尿照片1張(721號毒偵卷第7頁、第10頁至第12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較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 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㈠字第87074574號函存卷為憑(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1頁)。而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足見前揭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其檢驗結果堪以採信。 ㈢、又「依據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 s 第3版記述,口服甲基安非他命後快速吸收,約有施用劑量之70%在24小時內經尿液排出,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他命為1至5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7年12月31日管檢字第0970013096號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4頁)。故經採尿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者,通常可認被採尿者於採尿前120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而本案被告前揭所親採之尿液確認檢驗結果,尿液中所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得確認檢驗結果判定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業如前述。是依上開說明,佐以被告確有於前揭本件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時、地採集尿液之事實暨各該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堪認被告於113年2月28日凌晨2時42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確有在其上開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無訛,至聲請意旨認被告此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時間,係於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不詳時間所為,此部分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㈣、從而,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於113年2月28日凌晨2時42分許 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確有在其上開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五、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該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時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北簡字第 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0年8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同質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顯見前案之執行並未使被告有所警惕,其刑罰效益不佳,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最低本刑,尚不生罪刑不相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觀察、勒戒、法院多次判刑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犯本案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且扣得相當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並兼衡被告部分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㈠、末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鑑定結果各詳如附表編號1至15「鑑定結果」欄所示,是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當均係違禁物,再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該等毒品是我於112年11月16日19時至21時許之間向自稱「老兄」之男子購買的,是我自己分裝成15包,因為我要帶到工地施用,扣案的毒品都是自己要吸食的等語(460號毒偵卷第8頁、第56頁至第57頁),足見扣案之各該毒品本均為被告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剩餘者,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2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113年3月12日21時許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同據其供承明確(460號毒偵卷第8頁背面、第9頁背面),且核該物之性質並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下,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之iPhone13Pro行動電話1支,雖為被告所有,然其非 違禁物,且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自無從沒收,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或沒收之物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67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33號【標籤編號1】)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2.825公克、因鑑驗取用0.032公克,驗餘淨重2.793公克,總純質淨重2.050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1(本院卷第10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3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5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68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34號【標籤編號2】)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3.423公克、因鑑驗取用0.027公克,驗餘淨重3.396公克,總純質淨重2.895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2(本院卷第10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3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5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69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35號【標籤編號3】)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3.154公克、因鑑驗取用0.045公克,驗餘淨重3.109公克,總純質淨重2.251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3(本院卷第10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5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0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36號【標籤編號4】)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45公克、因鑑驗取用0.027公克,驗餘淨重0.918公克,總純質淨重0.824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4(本院卷第10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3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5頁至第67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1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37號【標籤編號5】)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79公克、因鑑驗取用0.038公克,驗餘淨重0.941公克,總純質淨重0.756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5(本院卷第10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3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7頁)。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2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38號【標籤編號6】)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68公克、因鑑驗取用0.049公克,驗餘淨重0.919公克,總純質淨重0.732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6(本院卷第10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4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9頁)。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3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39號【標籤編號7】)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1.001公克、因鑑驗取用0.033公克,驗餘淨重0.968公克,總純質淨重0.721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7(本院卷第10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4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9頁)。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4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40號【標籤編號8】)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88公克、因鑑驗取用0.031公克,驗餘淨重0.957公克,總純質淨重0.740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8(本院卷第10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4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9頁)。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5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41號【標籤編號9】)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49公克,驗餘淨重0.883公克,總純質淨重0.739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9(本院卷第10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4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69頁至第71頁)。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6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42號【標籤編號10】)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28公克、因鑑驗取用0.039公克,驗餘淨重0.889公克,總純質淨重0.644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10(本院卷第10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4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71頁)。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7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43號【標籤編號11】)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78公克、因鑑驗取用0.045公克,驗餘淨重0.933公克,總純質淨重0.771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11(本院卷第10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5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73頁)。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8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44號【標籤編號12】)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17公克、因鑑驗取用0.053公克,驗餘淨重0.864公克,總純質淨重0.633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12(本院卷第10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5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73頁)。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79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45號【標籤編號13】)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74公克、因鑑驗取用0.048公克,驗餘淨重0.926公克,總純質淨重0.675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13(本院卷第10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5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73頁)。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80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46號【標籤編號14】)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1.007公克、因鑑驗取用0.047公克,驗餘淨重0.96公克,總純質淨重0.687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14(本院卷第10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5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73頁至第75頁)。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0181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3047號【標籤編號15】)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4公克、因鑑驗取用0.03公克,驗餘淨重0.91公克,總純質淨重0.672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113年度院安字第103號編號15(本院卷第105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A2605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本院卷第75頁)。 16 吸食器1組 17 玻璃球1個 18 玻璃球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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