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PEM-113-竹北簡-354-20250102-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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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聖鈞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聖鈞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一本院113年度刑簡 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所載之調解內容履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二)。 二、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 被告固曾於偵查中供稱:對話是我傳送的,但我沒有恐嚇之 意思(見偵卷第66頁),惟被告既於上開時地以通訊軟體對告訴人佯稱:我去直接捶妳比較快等語,此有告訴人提供之被告恐嚇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可證,顯見被告有揚以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行為之惡害通知,且告訴人亦明確表達心生恐懼之意(偵卷第8頁反頁),又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即有相當智識及生活經驗(偵卷第5頁),對於其所傳送之前開訊息屬惡害通知,亦難諉為不知,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先 後傳送上開訊息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任意以通訊軟體傳 送文字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亦表示不再追究且同意從輕處理,有本院113年度刑簡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事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示不再追究且同意從輕處理,已如前述,本院認其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且為保障告訴人之權益,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一本院113年度刑簡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所載之內容履行,且此部分依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調解內容 備註 相對人即被告曾聖鈞願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徐詠傑新臺幣(下同)5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本院113年度刑簡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5頁) 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083號 被 告 曾聖鈞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聖鈞與徐詠傑因網路「Natural 8」德州撲克遊戲幣買賣 交易而生糾紛,徐詠傑因曾聖鈞未依約支付款項,故而在LINE通訊軟體上對曾聖鈞表明其將至警察局報案等語,曾聖鈞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5日16時47分許起,在新竹地區某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贏政 冷戰小王子」名義,對徐詠傑傳送LINE文字訊息:「哪一間?(指警察局)沒 我去直接捶妳比較快」、「你知道為啥會被我捶嗎」、「你如果弄到我帳戶凍結 都湖口人找你應該不難」、「余美玲 是你媽是嗎」、「你要這樣搞是嗎?那我找妳媽」等加害徐詠傑及其母親余美玲生命、身體之事,致使徐詠傑心生畏懼。 二、案經徐詠傑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聖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徐詠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警員姜凱恩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被告之「街口支付00000 0000帳號」於113年2月10日收受告訴人匯款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被告之臉書及LINE頁面資料各1份、告訴人提供之被告恐嚇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被告於另案以LINE暱稱「贏政小王子」名義對他人提告詐欺之刑案卷資1份。 二、核被告曾聖鈞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