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PEM-113-竹北簡-361-20241105-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鳳鳴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鳳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方鳳鳴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6日17時 至18時許間,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號0樓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方鳳鳴因另案遭通緝,而為警於同日22時許,在其上揭居所逮捕,警方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方鳳鳴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承辦員警所製作之偵查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暨其照片各1份。 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是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可謂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並考量其施用毒品之手段、數量、次數、各項前案素行,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本案所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且被告於警詢中表明係本案犯行施用所剩餘(見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被告於警詢自陳 係供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見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本院裁量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明晶體,被告於警詢供稱為冰糖 ,而經送驗後,亦確實未檢出任何法定毒品成分(見偵卷第73頁);此外,就上述不明晶體復無其他應予宣告沒收之規定,因此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見偵卷第29頁、第72頁至第73頁) 編號 項目 單位、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餘淨重0.513公克重 2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3 不明晶體含包裝袋 1包,檢驗後未發現毒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