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PEM-113-竹北簡-384-20241028-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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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偉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徐偉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查被告前有起訴書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確定,仍未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4頁)、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   被   告 徐偉達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聲字第3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373、795、806、1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内,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某友人住處,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6分許,因係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到場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偉達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44)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3/A0000000)各1份。 (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攔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内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鳳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浩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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