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PEM-113-竹北簡-391-20241205-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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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鳳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鳳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沒收 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方鳳鳴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及判處刑責確定並執行完畢後,仍未戒除毒癮,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查獲且與本案被 告施用毒品犯行有關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   被   告 方鳳鳴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鳳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9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品,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6月8日下午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號3樓之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勝利路2段45巷巷口,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員警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對方鳳鳴執行附帶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0.071公克、0.182公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方鳳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1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6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新湖-2;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13)各1份。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0.071公克、0.182公克)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及扣案物照片5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063)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沛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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