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PEM-113-竹北簡-423-20250106-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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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亞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亞聖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參拾元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亞聖明知其並無償還借款之真意,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自民國111年9月18日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以出門沒有帶錢、幫家人繳學費、做生意及辦貸款等理由,向蔡俊富借款,並允諾會償還借款,致蔡俊富陷於錯誤,誤信陳亞聖有償還借款之真意,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予陳亞聖,共計交付新臺幣(下同)54,230元。嗣陳亞聖遲未歸還借款,經蔡俊富向其家人求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俊富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陳亞聖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蔡俊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三)告訴人蔡俊富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與被告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3年7月4日一總營集字第006861號函及附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8日儲字第1130043079號函及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29861號函及附件各1份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於密接時間內,先後以各式理由向告訴人蔡俊富借款,顯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下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 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為一己私利,而為詐欺犯行,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財物價值,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54,23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芊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金額 1 111年9月18日 晚上10時35分許 以ATM現金存款之方式,存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985元 2 111年9月19日 上午10時10分許 1,985元 3 111年9月19日 上午10時18分許 1,985元 4 111年9月19日 晚上7時28分許 5,985元 5 111年9月19日 晚上11時22分許 4,985元 6 111年9月20日 上午10時9分許 2,985元 7 111年10月12日 下午4時31分許 985元 8 111年10月13日 凌晨5時26分許 1,985元 9 111年9月20日 晚上9時54分許 以ATM現金存款之方式,存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85元 10 111年9月28日 上午11時34分許 1,985元 11 111年10月8日 晚上11時18分許 2,485元 12 111年10月9日 凌晨2時5分許 2,985元 13 111年10月9日 晚上7時50分許 以跨行轉帳之方式,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85元 14 111年10月10日 下午5時23分許 2,985元 15 111年10月10日 下午5時29分許 85元 16 111年10月11日 下午1時20分許 以ATM現金存款之方式,存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85元 17 111年10月11日 下午5時21分許 2,985元 18 111年10月11日 晚上6時7分許 以ATM現金存款之方式,存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85元 19 111年11月11日 某時許 在新竹縣○○鎮○○路○段00號千里福汽車商務旅館交付現金 4,000元 交付金額共計 54,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