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PEM-113-竹北簡-485-20241209-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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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廷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廷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李廷緯為新竹縣113年第W255梯次替代役役男,於民國113年 5月14日徵集,並於新訓後入新竹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服替代役,詎其明知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竟基於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無故擅離職役,前後折合日數逾7日(累計168小時以上即逾7日,李廷緯累計時數達300小時),且自113年8月7日8時起逾假未歸。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新竹縣113年第W255梯次替代役徵集令、兵籍調查個人資料申 報表、役籍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113年新竹縣政府91年次家庭因素替代役男李廷緯擅離職役役男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員工請假卡、113年度下半年簽到(退)簿、替代役役男李廷緯2024年7月、8月出勤紀錄各1份(3532號他卷第2頁、第3頁、第9頁至第12頁、第15頁、第16頁至第17頁、第18頁、第19頁、第20頁、第21頁)。  ㈡上述證據,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廷緯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 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分派於新竹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服替代役執行勤 務,本應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服兵役義務,竟無故未經准假即擅離職守,影響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損害所服役單位對於役政管理之秩序,顯見被告對於其所服勤務未持以應有之重視,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罪情節、手段、目的,暨衡酌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編號 擅離職役起始時間 返回職役時間 離役時數(小時) 累計離役時數(小時) 1 113年7月12日8時 113年7月12日17時 9 9 2 113年7月15日8時 113年7月19日17時 129 138 3 113年7月22日8時 113年7月23日8時 24 162 4 113年7月26日8時 113年7月26日17時 9 171 5 113年7月29日8時 113年8月2日17時 129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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