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PEM-113-竹東簡-127-20250317-1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旭展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3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旭展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倒數第2字前 補充「狄娜所經營」、第3行第5字後補充「;復於同日12時33分許」,及第3行所載「徒手拔掉電箱電線」、更正為「徒手拔掉停車場內變電箱電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旭展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至他人經營之停車 場收取停車費,且為避人耳目,率為前揭行為,致告訴人狄娜所經營停車場內之變壓器及監視器因而毀壞,足見其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及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657號   被   告 葉旭展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旭展於民國112年3月9日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至新竹縣○○鄉○○村○○街0段00號之月亮停車場內,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拔掉電箱電線,致使變壓器及監視器毀損,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狄娜。嗣狄娜於同日17時許,至上址收取當日停車場費,發現收費亭並無收到款項,報警處理後,經警前往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狄娜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旭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狄娜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書、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查修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至告訴暨報告 意旨認被告於上揭時、地,冒充停車場收費人員向遊客收取共新臺幣600元停車費用,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及同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惟此部分並無使遊客產生財產上之損失,遊客也非陷於錯誤而繳交停車費,尚與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難認被告構成詐欺取財罪,然以上部分如構成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為法律上一行為,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游雅珮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