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PEM-113-竹東簡-135-20241205-1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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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依媛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段000號0樓(新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依媛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彭依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 ,而為竊盜犯行,堪認其自我檢束能力之低弱,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財物價值,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上開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得之物 數量 1 立頓茗閒情-活綠茶 壹袋 2 慶尚北道韓式結頭菜 壹盒 3 大成溯源蛋(紅蛋) 貳盒 4 挪威鮮鯖魚切片 壹份 5 蜂蜜小可頌 壹份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63號 被 告 彭依媛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依媛與彭依婷(已歿,涉案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9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為姊妹關係,詎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8月6日上午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竹縣○○鄉○○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芎林文德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經理廖國軒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商品藏匿於衣物及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騎車離去。嗣經廖國軒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商品遭竊後,旋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廖國軒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依媛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廖國軒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竊商品明細表、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彭依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柏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㈠ 立頓茗閒情-活綠茶(2.5gx36入) 1袋 139元 ㈡ 慶尚北道韓式結頭菜600g 1個 159元 ㈢ 大成溯源蛋(紅蛋)10入 2盒 206元 ㈣ 挪威鮮鯖魚切片(無鹽)270g 1份 129元 ㈤ 蜜蜂小可頌4入72g 1份 30元 總計 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