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PEM-113-竹東簡-154-20241129-1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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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盛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盛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木瓜壹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羅盛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他案定應執行刑確定後接續執行,於民國113年4月5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茲審酌被告前揭所犯亦為竊盜案件,足證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前揭解釋意旨,認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之科刑紀 錄,竟仍不思悔改,循己力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再度犯本案,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且遵法意識薄弱,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告訴人所受損失、素行,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木瓜1顆,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告訴 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019號   被   告 羅盛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盛興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他案定應執行刑確定後接續執行,於民國113年4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7月18日凌晨0時53分許,在新竹縣○○鄉○○00○0號旁,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張政傑所種植木瓜樹之木瓜1顆(價值新臺幣3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嗣經張政傑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盛興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在卷, 核與被害人張政傑於警詢時所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警員偵查報告1份及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6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審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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