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PEM-113-竹東簡-155-20250208-1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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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如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肆佰陸拾 玖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美如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而 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5月1日凌晨4時7分許,搭乘不知情之宋振興所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至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大矽谷門市」,並於同日凌晨4時11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彭久宴所管領、持有之潘婷多效損傷護髮精華素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99元),得手後即搭乘上開車輛離去。嗣彭久宴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㈡於113年5月7日凌晨0時33分許,搭乘不知情之宋振興所駕駛 之上開車輛至上開超商,並於同日凌晨0時35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彭久宴所管領、持有之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1個(價值370元),得手後即搭乘上開車輛離去。嗣彭久宴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陳美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4頁至第5頁背 面、第47頁至第48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彭久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6頁至第7頁 )。  ㈢警員洪家燦於113年6月15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偵卷第3 頁及背面)。  ㈣監視器影像擷圖13張、商品網頁翻拍照片2張、查獲暨現場照 片2張(見偵卷第15頁至第19頁)。  ㈤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揭各該證據相符,本案事 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陳美如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98年間,曾因竊盜 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4頁;於本案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利,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本案犯罪時未使用工具,亦無其餘共犯,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又被告就其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償還其價額予被害人彭久宴,且對於其行為造成被害人需額外耗費勞力、時間、費用處理本案、徒增生活不便,迄今也未為任何賠償,當難以其自白為過度有利之量刑。另衡諸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職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認應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美如為本案犯行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或其他法定得不予宣告之事由,然該等物品均經被告用畢後丟棄,此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所述(見偵卷第48頁),是原物已不存在而不能沒收,爰依首揭規定追徵其價額共計469元。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潘婷多效損傷護髮精華素(價值99元) 1瓶 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 2 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價值370元) 1個 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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