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PEM-114-竹北秩-10-20250313-1
字號
竹北秩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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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被移送人 吳佳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3 月5日竹縣湖警秩字第1140000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吳佳慧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如附件移送書所載。 二、本院判斷結果: (一)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吳佳慧涉嫌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謢法之行為時 間係在114年1月5日,惟警察機關係於114年3月11日始將上 開行為移送本院調查,依前述說明,自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規定移送本院處罰,爰逕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