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PEM-114-竹北秩-4-20250120-1
字號
竹北秩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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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竹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陳立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8日以竹縣埔警偵秩字第1130008085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立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17日22時許。 ㈡地點:新竹縣○○鎮○○里0鄰○○街00號住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立憲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查獲現場照片6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送人在住處內吸食強力膠,對社會安寧已造成潛在之危險,然此屬自戕行為,尚未因此而危害他人,兼衡其違犯情節、犯後之態度、年齡、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