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PEM-114-竹東原簡-2-20250203-1

字號

竹東原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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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世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5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世宏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UT-7522」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羅世宏知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供懸 掛於指定之車身位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偽造、變造或行使偽、變造之車牌,如不依正常程序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汽車牌照而購取他人之車輛號牌,將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使用之管理。詎其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汽車)車牌遭註銷,為繼續使用上開汽車,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LINE暱稱「專業車牌客製」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BUT-7522」(該車牌登記之自用小客車車主為李美珍)車牌2面後,自113年7月初起,將購得偽造之「BUT-7522」車牌懸掛於上開汽車前後,並駕車上路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李美珍及公路監理機關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為警於113年9月19日晚間9時45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00號旁,見羅世宏駕駛懸掛「BUT-7522」之上開汽車違規停車而上前盤查,發現所懸掛車牌與上開汽車之車籍資料不符而查獲。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羅世宏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張。  ㈤車牌號碼000-0000號與BUT-7522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  ㈥警員密錄器畫面截圖、被告與偽造車牌賣家間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被告與偽造車牌賣家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被告購買偽造車牌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及超商取貨發票之翻拍照片、扣案偽造車牌照片共29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車牌已逾期未受檢遭 註銷,不思合法途徑,竟上網購買偽造之車牌懸掛在上開汽車而繼續駕車上路,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之許可管理與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法治觀念偏差,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及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其素行,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UT-7522」號車牌2面,係被告上網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所得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所坦認(見偵卷第10頁、第45頁),則該等偽造車牌均屬於被告,且為供其犯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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