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PEM-114-竹東簡附民-1-20250226-1

字號

竹東簡附民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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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曾遠明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0 弄0號 訴訟代理人 何雅晴律師 被 告 吳政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卓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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