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PEV-112-竹北簡更一-2-20241016-1

字號

竹北簡更一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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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更一字第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鐘瑞錦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李康華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瀚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反訴被告高**、林**及 其餘反訴被告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記載反訴被告高**、林**, 惟未檢附反訴被告等人之真正姓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另反訴被告已提供竹北市○○段000地號土地謄本資料,反訴原告得自行閱卷後補正反訴被告資料,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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